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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鑑於國內曾發生多名勞工因暴露「溴丙烷」導致發生多發性神經病變之群聚案例,及為降低引起相關職業疾病有害物之暴露,於「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新增「溴丙烷」之空氣中容許暴露標準,並下修「丙酮」、「氯乙烯」及「溴化氫」之容許濃度值,以保障勞工健康。新措施預訂於明(107)1月發布,71日施行。

 

勞動部表示,溴丙烷常作為金屬表面清洗溶劑,如因廠場通風不良導致過量暴露,極易造成作業勞工中毒,並可能出現腰部麻木、走路不穩、容易跌倒、雙下肢肌肉痙攣疼痛、頻尿和便秘等多發性神經病變。另氯乙烯經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確定為人類致癌物,暴露可能誘發癌症,且具基因毒性及生殖細胞致突變性;丙酮於各產業用途廣泛,過量暴露易造成眼睛、皮膚及呼吸道刺激與可能之中樞神經系統損害;溴化氫具皮膚、眼睛及急毒性吸入危害特性。爰參考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之調查評估結果及國外相關文獻,修正「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新增溴丙烷之空氣中容許暴露標準0.5 ppm,並將丙酮容許濃度由750 ppm降為200 ppm,及氯乙烯容許濃度由3 ppm降為1 ppm,另規定任一時間暴露於溴化氫之濃度不得超過3 ppm,以強化職業病預防機制,保障勞工健康。

 

勞動部強調,對於有害物暴露所致之健康危害,《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有相關規定,為預防職業疾病之發生,雇主應採取有效通風等工程控制,改善工作環境,確保作業場所中勞工之有害物暴露低於容許標準值,並輔以教育訓練、危害通識、健康檢查及配戴個人防護具等措施,雇主未依規定辦理致有害物超過容許暴露標準者,將依法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萬元罰鍰;因應新修訂容許暴露標準之上路,呼籲雇主應儘早因應,強化工作場所有害物危害控制與管理作為。

 

(摘自: 職業傷害  勞工安全  資訊網)

參考文獻:

1交通部所 2012 交通部所屬事業101 年度工作考成實施要點(核定版)

2行政院研究發展委員會 2012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3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2009 資訊改造專業服務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職業安全衛生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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