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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春節假期,尾牙、聚餐、團圓飯等等,餐廳生意搶搶滾。不過,因為餐廳翻桌率高、生意好,廚房的工作相對增加,而廚房又是到處都是刀火,餐廳老闆對於相關勞工安全應小心謹慎應對,否則員工在餐廳廚房工作受傷,若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僱主應負賠償責任。最近就有一則類似新聞案例,即餐廳員工在廚房工作受傷,法院判決餐廳要賠償勞工將近二百萬元。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立有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範。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之勞工皆受此法保障,而所稱雇主乃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上述法律所稱職業災害,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此外,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有針對一些機械、器具、設備、爆炸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或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等等,要求雇主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否則可能有違法之虞。該法也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依此規定,並由勞委會訂頒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作細部規範,該規則第二十一條特別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餐廳違反上述規定導致員工受傷,就可能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責任。

 

上開新聞案例,判決事實內容大略如下:「廚房工作人員之某勞工,在廚房烹調食材等工作的時候,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僱主對於勞工之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且其明知如將瓦斯管線擺放於員工行走之廚房通道上,而未加固定,員工經過時易因腳部踢到上開管線、或因腳及所著鞋子穿過上開管線而遭絆倒,且該工作處所處為廚房,如員工絆倒可能會撞到刀具、油鍋等危險之物,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餐廳未注意而將瓦斯管線擺放於廚房通道上,且未將該管線予以固定於地面,剛好勞工行經該廚房內通道之際,因其腳部及鞋子穿過上開瓦斯管線,遭上開管線勾住其腳踝,致跌倒後左手插入放置一旁之油鍋內,因而受有左側上肢右手及臉部深二度至三度燒燙傷併疤痕增生之傷害。」第一審法院認為僱主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與勞工所受傷害間具相當因果關係,構成侵權行為,因此判決僱主要負勞動能力減損、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賠償責任。

 

餐廳廚房地板或通道等,應保持在安全不會讓人跌倒或受傷之狀態,過去發生餐廳營業場所造成客人受傷判賠案例,經營者對此可能較易理解,惟關於廚房的工作安全部份,由此案例觀之,老闆千萬不能等閒視之。

 

(摘自: 勞安管理員 資訊網)

 

 

參考文獻:

1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2009 資訊改造專業服務

2行政院研究發展委員會 2012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3交通部所 2012 交通部所屬事業101 年度工作考成實施要點(核定版)

 

資料來源:陽陽與布痞


聯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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