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度2公尺以上作業,請優先設置防護措施: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
無法實施防護措施,即屬高架作業(如有實施防護措施,但高度超過5公尺仍屬高架作業):
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第2項規定,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圍欄等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高架作業應實施方式:
1.工作場所應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2.採取使用安全帶、張掛安全網等必要之安全措施。
3.從事屋頂作業,應設置30公分以上之踏板或張掛安全網。
4.連續作業2小時,應提供至少20分鐘休息時間。
5.使作業勞工於安全設施良好之地面或平台等處所休息。
6.有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勞工有墜落危險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
(摘自: 台南職訓中心 資訊網)
參考文獻:
1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2013 「102 年數位機會調查」委外服務案
2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2013 「我國社會福利體系中之基本所得保障研究」委託研究計畫
3交通部所 2012 交通部所屬事業101 年度工作考成實施要點(核定版)
資料來源:jfen_wu之工安小學堂
http://www.unionsecurity.com.tw/knowledge/knowledge_Detail.asp?News_ID=19&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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