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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而勞工有接受檢查之義務。前項檢查應由醫療機構或本事業單位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應予保存;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

根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一條規定,實施一般體格檢查之項目包括:
  1.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3.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4.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6.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肌酸酐、膽固醇、三酸甘油酯之檢查及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經勞委會指定之勞工健檢醫療機構進行體格檢查,可進入以下網址進行查詢

在健康管理分級上,以下是修改後之分級內容:

第一級管理: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第二級管理: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與工作無關者。

第三級管理: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無法確定此異
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第四級管理: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工作有關者。前項健康管理,屬於第二級管理以上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屬於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並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

雇主對於前項屬於

第二級管理者:
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

第三級管理以上者:
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

第四級管理者:
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摘自: 永康職訓中心 交流網)



參考文獻:
1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2013 「我國社會福利體系中之基本所得保障研究」委託研究計畫
2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2013 「我國行政機關建立重大政策社會影響評估機制之研究」委託研究計畫
3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2013 「102 年數位機會調查」委外服務案

資料來源:勞工安全衛生所


http://www.unionsecurity.com.tw/knowledge/knowledge_Detail.asp?News_ID=21&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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