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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民國61年間,接二連三發生多起嚴重職業病事件,包括電子工廠女工集體中毒死亡事件,催生了民國63年通過的「勞工安全衛生法」。在台灣快速工業化的時期,「勞安法」與陸續頒布的子法,成為規範職場安全衛生的法源依據。
 
「勞安法」在民國80年曾作全文修訂,但迄今未有大幅修訂,法規內容仍以工業時期的職業危害為主。在這幾十年間,台灣的產業型態已有大幅變化,尤其服務業 就業人口已遠超過工業部門,「勞安法」內容與當前職業危害有相當大的落差。例如,近年來國人相當關心的過勞引起心腦血管疾病、心理健康問題、佔勞保職業病 超過大半的肌肉骨骼疾病問題、職災勞工復健復工等等,目前勞安法皆無規範。台灣的職業安全健康機制,可說是落伍、過時,不符社會需求。
 
過去多年來,勞委會與學者專家針對「勞安法」的修訂召開無數會議,除了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外,法規內容也有不少重要突破,包括:擴大適用範圍(保障人數從目前670萬人擴大至1,067萬人,包括自營作業者以及「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的工作者」)、建立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機械設備及化學品的源頭管理、強化勞工健康檢查通報與職業病預防機制、提高重大職災的通報時效、對於高風險事業建立風險評估與監督機制、對於職業傷病防治之法人機構建立法源;修正草案也對重大違法事項加重處罰。

我們長期關心職場安全衛生,認為此修訂案將對台灣的職業安全衛生建置與工作者身心健康的保護,有重大突破。
 
勞安法的修訂推動多年,跨越國民兩黨執政時期,終於於行政院院會中通過,送交立法院審查。然而,立法院進入第三讀,卻遭到石化業雇主團體與部分立委的聯合 阻擋,被送回朝野協商。由於本會期僅剩數天,協商過程只要一方著意拖延,即很容易拖過本會期。下次重新來過,又不知要多久以後了。
 
若「勞安法」的修訂本次會期未通過,弱勢的勞工可能會有什麼損失呢?
1.    有300萬勞工原可以接受保障,因此沒機會受到保障;
2.    職災預防與監控不佳,尤其勞工發生過勞死、工作壓力、肌肉骨骼疾病等新興工業疾病之保障不足;
3.    高風險事業勞工之保障無法落實;
4.    需要復健及重建工作能力的職災勞工,將因為法源依據不足而無法受到保護;
5.    勞工健檢之落實再度受阻。
 
此外,職場中的化學品源頭管理若不強化,將使諸多化學品的使用與流向難以釐清,也將使一般民眾受害,如三聚氰胺及塑化劑濫用等重大民生事件。
 
參考文獻:
1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2009 資訊改造專業服務
2行政院研究發展委員會 2012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3交通部所 2012 交通部所屬事業101 年度工作考成實施要點(核定版)

資料來源:《公衛617》

http://www.unionsecurity.com.tw/knowledge/knowledge_Detail.asp?News_ID=2&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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