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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一座小型的警衛室,裡面有需要用到「勞工安全衛生」的條例答: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九條
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及本法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設計。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五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第六條
雇主對於營造工作場所,應於勞工作業前,指派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或
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依規定應有施工計畫者,均應將前項防護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執行。

第八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圍籬、警告標示:
一、 工作場所之周圍應設置固定式圍籬,並於明顯位置裝設警告標示。
二、 大規模施工之土木工程,或設置前款圍籬有困難之其他工程,得於其工作場所周圍以移動式圍籬、警示帶圍成之警示區替代之。

第九條
雇主對工作場所中原有之電線、電力配管、電信管線、電線桿及拉線、給水管、石油及石油產品管線、煤氣事業管線、危險物或有害物管線等,如有妨礙工程施工安 全者,應確實掌握狀況予以妥善處理;如有安全之虞者,非經管線權責單位同意,不得任意挖掘、剪接、移動或於其鄰近從事加熱工作。

第十一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事前調查地下埋設物之埋置深度、危害物質,並於評估後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以防止車輛機械輾壓而發生危險。

二、 工作場所出入口應設置方便人員及車輛出入之拉開式大門,作業上無出入必要時應關閉,並標示禁止無關人員擅入工作場所。

但車輛機械出入頻繁之場所,必須打開工地大門等時,應置交通引導人員,引導車輛機械出入。

三、 人員出入口與車輛機械出入口應分隔設置。但設有警告標誌足以防止交通事故發生者不在此限。

四、 應置管制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 管制出入人員,非有適當防護具不得讓其出入。
(二) 管制、檢查出入之車輛機械,非具有許可文件上記載之要件,不得讓其出入。

五、 規劃前款第二目車輛機械接受管制所需必要之停車處所,不得影響工作場所外道路之交通。

六、 維持車輛機械進出有充分視線淨空。

第十一條之一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第十二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儲存有易燃性物料時,應有防止太陽直接照射之遮蔽物外,並應隔離儲存、設置禁止煙火之警告標誌及適當之滅火器材。

第十七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一、 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以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二、 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昇降設備或防墜設施。

三、 設置護欄、護蓋。

四、 張掛安全網。

五、 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六、 設置警示線系統。

七、 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八、 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第十八條
雇主使勞工於屋頂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或天候等致使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

二、 於斜度大於三十四度(高低比為二比三)或滑溜之屋頂上從事工作者,應設置適當之護欄,支承穩妥且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臺及數量充分、安裝牢穩之適 當梯子、麻布梯或爬行板。如不能設置護欄者,應供給並使勞工佩掛安全帶,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鉤掛之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

第十九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台、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台、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台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雇主為前項設施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參考文獻:
1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2013 「我國婚姻移民勞動工作權益保障及促進之研究」委託研究計畫
2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2013 「我國社會福利體系中之基本所得保障研究」委託研究計畫
3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2013 「我國行政機關建立重大政策社會影響評估機制之研究」委託研究計畫

資料來源:包租公阿祥
 

http://www.unionsecurity.com.tw/knowledge/knowledge_Detail.asp?News_ID=3&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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